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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别人不雅照后“仅自己可见”?法院:平台也要担责!

2024-01-31 09:16:04 浏览: 95 作者: 野性与傲骨
摘要:发布他人的不雅照片和视频后,选择了"仅自己可见"。要担责的不仅仅只有上传者!据上海高院消息,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欺凌民事案件,判决平台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022年夏天,李某在网上结识了小梅。两人网恋后,在李某诱骗下,小梅多次与对方进行了视频裸聊,过程中李某通过录屏、截屏获取了小梅裸照、视频。202

发布他人的不雅照片和视频后,选择了 " 仅自己可见 "。要担责的不仅仅只有上传者!据上海高院消息,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欺凌民事案件,判决平台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22 年夏天,李某在网上结识了小梅。两人网恋后,在李某诱骗下,小梅多次与对方进行了视频裸聊,过程中李某通过录屏、截屏获取了小梅裸照、视频。

2022 年末,因发生矛盾小梅要求分手。李某便将部分裸照及视频发布在某网络视频 APP,并扬言要发给她的同学,以此威胁小梅继续与其保持恋爱关系。

涉案照片、视频在该平台公开发布数日,收到点赞 30+、评论 60+。小梅因此受到很大刺激,长时间惧怕外界,社工介入为其提供了心理疏导。

上传别人不雅照后“仅自己可见”?法院:平台也要担责!

小梅家人得知此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随即被抓获案发。后经人民法院审理,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虽然李某已受到刑事处罚,但小梅一家人后来得知涉案照片、视频仍以 " 仅自己可见 " 的形式留存于李某该网络平台的账号后台, 而当他们致电平台要求删除时,客服以 " 该信息已不处于公开状态,无法删除 " 为由拒绝。

出于人身安全考虑、为避免二次伤害,2023 年 10 月,小梅作为原告、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和该网络视频 APP 运营主体某科技公司作为被告连带承担删除侵权视频及文字、并向小梅书面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松江区检察院支持起诉。

被告李某对小梅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同意某科技公司对其账户内的侵权信息作删除处理。

被告某科技公司则辩称,本案被诉的侵权行为由被告李某独立实施,其作为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既没有参与,对李某发布的涉案照片、视频亦不明知或应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中,该科技公司经法官释明,对被告李某账户进行永久封禁,清除所有视频内容,并对其注册账户的手机号作出永久禁入平台处理。

上传别人不雅照后“仅自己可见”?法院:平台也要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将裸照及视频公开发布在网络平台,并针对小梅发布侮辱、威胁言论,网络欺凌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显然构成侵害小梅隐私权,被告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被告某科技公司对于被告李某的侵权事实构成 " 应当知道 ",却未做处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的涉案信息明显侵权,审核难度较低,且已公开发布数天,发现该信息并非难事,尤其对于某科技公司这样全国知名的头部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具备充分的审核、信息管理能力及技术可能性。但被告不仅未能审核阻止,甚至任由其在平台留存数天,未做任何处置,最终李某 " 看到有很多人看,自己有点害怕了 ",主动转为 " 仅自己可见 "。平台的不作为显然不符合社会对其平台管控能力的预期。

由于该告某科技公司审理中已自行删除涉案信息,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被告某科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分别向小梅书面赔礼道歉。

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二级法官闫理就网络平台为什么需要担责等问题进行了释法。

一、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平台何时需担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有以下两类情形:

一是 " 避风港 " 规则中的 " 通知—取下 " 程序,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就扩大的损失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通知规则 " 和 " 知道规则 " 在司法适用上是并列关系。即被侵权人如能举证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 " 知道 ",可以不发出侵权通知,直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民法典》第 1197 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如果被侵权人认为其无法举证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可以根据《民法典》第 1195 条发出侵权通知。

二、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

《信息网络规定》第 6 条归纳了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 的 7 种判断因素,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侵权网络信息作出处理,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该网络信息侵害民事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期间浏览量等。

司法实践中绝非机械性适用上述规则,而是根据个案情况具体认定,满足一个或几个核心因素即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其网络用户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潇湘晨报综合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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