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恋爱期间转账赠与,表情达意无需返还;付了高价彩礼,悔婚可酌情返还;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考虑实际出资不均分 …… 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江苏高院发布了 2021-2022 年度二十个家事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导、示范和引领作用,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考虑实际出资不均分
石某与周某于 2016 年 2 月登记结婚。婚前,石某母亲全资为儿子购买房屋一套。2018 年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石某将周某登记为房屋共同共有人,后双方产生矛盾分居。2021 年 9 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案涉房屋 50% 的份额。石某认为案涉房屋系母亲赠与自己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周某在离婚前两年内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与周某婚后缺乏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双方已分居两年,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案涉房屋虽系石某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石某购买,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购房出资情况、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对离婚均有过错以及周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情形,于是判决:准予石某与周某离婚,案涉房屋归石某所有,石某支付周某房屋价值 25% 的补偿。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系石某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石某购买,但石某在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加名行为应视为对周某的赠与,案涉房屋由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该案裁判并未机械对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女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因素,确定女方获得 25% 的房屋价值补偿,既体现了对过错行为的归责,又有效防止在房价畸高情形下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平衡了双方利益。
恋爱期间转账赠与,法院判决无需返还
李某与杨某于 2020 年 7 月确定恋爱关系,相恋 10 个月后分手。恋爱期间,李某向杨某支付宝账户转账、代付合计 8 万余元,微信账户转账、发微信红包合计 14 万余元。转账多为 520 元、1314 元等特殊金额,最大单笔转账金额为 2 万元。二人交往期间,杨某也向李某支付宝账户转账合计 3 万元,最大单笔转账金额为 9000 元。杨某还存在退还部分红包和转账给李某的情况。分手后不久,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杨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属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赠与而非彩礼性质。结合李某的收入水平,其赠与杨某的款项并未远超其经济承受能力。李某主张杨某恶意索取钱财缺乏事实依据,于是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男女双方在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和款项往来逐渐呈现复杂、高频、大额的态势。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比如 "520" 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赠与性质。虽然司法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恋爱关系的状态及阶段、导致恋爱关系终止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方的赠与目的,从而认定是否是附条件赠与。
但需要指出的是,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附条件时必须遵守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原则,因此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须是男女双方已达成将来缔结婚姻的合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否则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赠与方要求返还赠与财物的,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给付高价彩礼,悔婚可酌情返还
宋某与蒋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21 年 5 月,宋某为蒋某购买了足金手镯、金项链、钻石戒指等首饰,合计 38188 元。2021 年 9 月,宋某应蒋某家的要求给付订婚彩礼 10 万元。2021 年 12 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当天,宋某按照习俗付了蒋某上下轿礼 2 万元。二人共同生活两个月后,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蒋某回到娘家,不愿与宋某继续共同生活。宋某告上法院,要求蒋某返还首饰、订婚彩礼、上下轿礼等在内的所有婚约财产。
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为缔结婚姻按照当地习俗向蒋某给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宋某给付婚约财产的目的未能实现,其向蒋某主张返还婚约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等因素,遂判决:蒋某返还宋某足金手镯等物品折价款 38188 元、返还礼金 7.2 万元。
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物品。给付彩礼从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婚约解除则面临彩礼如何返还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办了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的情形。在此期间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如果仍机械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全额返还彩礼,与 " 熟人社会 " 中朴素正义观相背离,对收受彩礼一方也极为不公。因此,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的,应根据具体情形酌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成年子女闹纠纷,父母有权拒绝 " 啃老 "
李小某是李某和张某的儿子,一直与李某夫妇共同居住生活。因双方居住的房屋被征收,李某于 2010 年另行购买了一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了三层楼房,房屋建设费为 110 余万元,其中李小某支付了 10 余万元材料款。房屋建成后,李某夫妇居住在一楼,李小某与其妻女居住在二楼,双方饮食起居均是独立的。2017 年,李某夫妇为李小某另外购买一套房屋并支付了首付款,同时为其全款购置一辆轿车,但李小某及其妻女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子中未搬出。此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纠纷,李小某对张某进行辱骂,经公安机关出警调解才作罢。因李某夫妇年事已高且患有脑梗死、高血压等疾病多次住院,不堪其扰,于是告上法院,要求李小某搬出案涉房屋。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归李某夫妇所有,双方互有出资应认定为父母子女之间的帮助行为,不能改变案涉房屋的权属。双方关系融洽时李某夫妇自愿将部分房屋让与李小某居住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未为其设立永久性居住权,后来李小某多次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夫妇发生纠纷,从维护老年人身体健康及家庭和睦的角度考虑,李小某应从案涉房屋中搬出,于是判决李小某从案涉房屋中搬出。二审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如果父母自愿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这是父母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如果父母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子女强行 " 啃老 ",就侵害了父母的民事权利,父母有权拒绝。司法裁判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引导人们自尊、自立、自强、自爱。该案裁判明确了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明确拒绝的情形下无权继续居住父母所有的房屋,对于成年子女自己 " 躺平 " 却让父母负重前行的行为予以否定,有助于引导成年子女摈弃 " 啃老 " 的错误思想,促进形成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的良好家德家风,传递了社会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