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专栏将对此做系列介绍,本期介绍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有哪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个人撤回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2、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3、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4、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
复制